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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未成年人保护】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!内蒙古“放大招”联合防治校园欺凌

2023-11-20 03:42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“校园欺凌”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。

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消息,近日,自治区教育厅、自治区党委政法委、高级人民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厅、民政厅、司法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团委、妇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》。

以上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,按照坚持“教育为先、预防为主、保护为本、法治为基”的原则,确定了三项处置情形、四项长效机制,科学合理、依法依规预防和处置欺凌事件。

资料图

此前,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《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》的通知中,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是:

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(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)内外、学生之间,一方(个体或群体)单次,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(个体或群体)身体伤害、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。

通知要求,在实际工作中,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,正确合理处理。

防治中小学校园欺凌

校方该承担什么角色?

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,除了要求学校加强教育,组织开展家长培训。还进一步明确:

①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,由校长负责,教师、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、教职工、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、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,在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。

②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、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、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,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。

③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,包括: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、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、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、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。

④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,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,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、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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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教育惩戒

(1)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,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,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,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。

(2)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,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、教育。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,取得谅解。

(3)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,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、教育的同时,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。

(4)情节比较恶劣、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,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、教育的同时,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。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,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。

(5)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,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(工读)学校进行教育。

(6)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,处置以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为主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。各级公安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,做好相关侦查、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、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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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,要区别不同情况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。对依法应承担行政、刑事责任的,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,依法利用拘留所、看守所、未成年犯管教所、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;对依法不予行政、刑事处罚的学生,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,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等处分,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(工读)学校。

(8)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、胁迫、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,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有关法律规定,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。

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

值得关注和点赞的是,此次印发的《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》,还将预防学生欺凌工作,纳入考评和专项督导内容。把督导结果,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。通过通报、约谈、挂牌督办、一票否决制等方式,推动全区预防学生欺凌工作取得实效。

原标题:《【未成年人保护】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!内蒙古“放大招”联合防治校园欺凌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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